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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qū)市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省、設區(qū)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負責組建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guī)欤瑥膶<規(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組成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職稱,并通過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專項培訓。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評審結果負責。
第三章 認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huán)境性能和經(jīng)濟性能。
第十三條 商品住宅的適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平面與空間布置;
(二)設備、設施的配置與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溫隔熱與建筑節(jié)能;
(五)隔音與隔振;
(六)采光與照明;
(七)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結構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氣、電氣設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與防范措施;
(五)室內空氣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性。
第十五條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結構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設備、設施防腐性能;
(四)設備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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