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申請人答復的理由和依據(jù);
(六)第三人答復的理由和依據(jù);
(七)行政復議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
(八)行政復議結論和依據(jù);
(九)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期限;
(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在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送達回證。
第三十條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引起行政訴訟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收集、整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確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機構協(xié)助辦理;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弓1起行政訴訟的,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應訴。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引起行政訴訟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收集、整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確定l至2名代理人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機構協(xié)助辦理。
第五章 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nèi)履行。責令限期履行的,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被申請人自收到責令履行通知書之日起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并將履行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第三十二條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因違反法定程序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和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構未依法對行政復議申請登記或者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責令其依法履行職責。其他機構未按本規(guī)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末按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要求提出書面答復和確定代理人的,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圍。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nèi)未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報批評,被通報批評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參加當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項評優(yōu)活動。
第三十六條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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