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對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職責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十二條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是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或者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糾正違法行為,并將糾正結(jié)果書面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第三章 審 理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將提出答復通知書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一并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部為被申請人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提出書面答復,送本機構分管部領導審簽,加蓋國土資源部印章。具體行政行為由幾個機構共同承辦的,由主辦機構負責提出書面答復,其他機構協(xié)助辦理。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提出書面答復,經(jīng)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審核后,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fā)。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應當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
第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被申請人印章: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有關證據(jù)材料;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具體條款和內(nèi)容;
(四)對申請人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五)作出答復的日期。
被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nèi)容作簡要說明。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被申請人可以補充相關證據(jù):
(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jīng)收集并作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但在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時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提出的申辯理由或者證據(jù)的。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查閱時,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出示證件,行政復議機構人員應當在場。
第十八條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jù)案件需要征求本行政復議機關相關機構的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的辦法。行政復議機構也可以召開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會,當面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一方超過3人的,推選1至3名代表參加審查會。審查會由行政復議機構主持,相關機構應當派人參加并根據(jù)審查情況提出評議意見。當事人參加審查會應當出示證件,可以陳述、質(zhì)證和申辯。審查會可以制作審查筆錄和評議筆錄,審查筆錄應當交參加審查會的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評議筆錄應當交評議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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