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檢舉信讓八年的官告民土地糾案紛浮出水面(3)
2011-09-27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編輯:喬銘
而即便是因其他因素該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在簽訂合同時反訴方并無欺詐和隱瞞,主要的締約過錯應該在政府一方。也是由于此案一方主體為政府部門,吳良濤建議應由武漢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審理為宜。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過,吳良濤也認為,反訴人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雖然其土地是劃撥用地,轉讓卻需要相關審批,但從程序上來說是可以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轉換土地性質來得以解決,而考慮到受讓方是政府部門,其在受讓土地時,應該完全清楚該土地的性質及所需要完成的程序,也有能力協(xié)助完成該土地的置換程序。
由于本案起訴前,誠翔公司未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該土地轉換也未經政府批準,因此,該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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