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要求填寫《大同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向受理部門索取,也可從大同市國土資源局網(wǎng)站下載,并通過現(xiàn)場遞交、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或通過柳州市國土資源局網(wǎng)站提出申請。
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部門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一事一申請”,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證件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nèi)容概述;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公民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還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屬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十七條 局審批科是本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統(tǒng)一受理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受理。
第十八條 受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是否完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完備的,應予以受理,進行登記,并向申請人出具《大同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補正的內(nèi)容。
第十九條 受理部門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在受理部門受理申請后,移交局辦公室按辦文程序批轉相關部門辦理并督辦。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因客觀原因,需延期答復的,需經(jīng)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并及時告知申請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第二十條 承辦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程序,并按照第二十一條要求,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辦理完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辦理完畢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將有關記錄、材料等按檔案管理要求予以歸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別予以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附件3),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見附件4),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局公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說明理由和依據(jù),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nèi)容。
(六)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或不予公開告知書,經(jīng)局領導簽發(fā)后,由承辦部門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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