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自2007年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以來,各地按照新的規(guī)定要求報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設用地,但也存在用地從申報到實施周期偏長,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用地報批效率,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現(xiàn)就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事權和責任
在總結分析各地實踐情況、完善《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6〕320號)規(guī)定要求的基礎上,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堅持明晰事權、分級負責的原則,部重點對城市申報用地符合規(guī)劃計劃、規(guī)劃用途以及征地補償安置、補充耕地總體情況進行審查,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重點對具體用地落實規(guī)劃用途、征地補償安置和補充耕地審查把關,城市政府具體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從城市政府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城市政府實施征地供地等各環(huán)節(jié)入手,進一步改進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提高效率,縮短用地報批周期。實行新申報用地與批準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況掛鉤,促進城市土地及時開發(fā)利用。
二、改進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報工作
(一)控制城市申報用地規(guī)模。城市政府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劃期內城市建設新增用地年均量,綜合考慮城市發(fā)展實際需求和節(jié)約集約用地要求,合理確定城市年度申報用地規(guī)模,并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問題突出的城市,應減少申報用地規(guī)模。
(二)合理確定城市用地規(guī)劃用途。依據(jù)城市規(guī)劃和發(fā)展需要,按照首先滿足民生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工業(yè)用地的原則申報城市用地。申報住宅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依據(jù)《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GB/T21010- 2007),城市申報用地的規(guī)劃用途按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等進行分類。
(三)調整用地申報方式和時間。為保證城市用地及時審查報批,對有多個城市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省份,可根據(jù)城市申請用地進度,由省級政府分次報批用地,每個城市一年申報一次用地。因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急需用地的,經部同意后可再申報用地。城市用地一般在上半年報部,因特殊情況經部同意后可適當延緩。
(四)減少報部審查材料。圍繞部審查重點,減少省級向部提交的用地審查材料。需提交材料如下(文字資料2套、圖件1套,電子數(shù)據(jù)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傳送):
1.省級政府關于 年度城市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對 市 年度建設用地審查意見(包括上一年度國務院批準用地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城市實施征地和供地等情況);
3. 省(區(qū)、市) 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報匯總表;
4.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城市中心城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
三、加快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申報和審核
(一)提前擬訂實施方案。城市政府在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同時,對急需的用地,可提前做好勘測定界、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籌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工作,擬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在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及時呈報省級審核。
(二)調整實施方案內容。本著供地由城市負責的原則,城市申報實施方案時,只需要落實擬用地地塊和規(guī)劃用途,具體供地項目和供地方式在省級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后,由城市按有關規(guī)定確定(相應調整實施方案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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