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給當事人一棒
。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一、陳天俊被拆除的面積為2383.63平方米房屋。由第三人用鳳翔商業(yè)城B1、B2區(qū)底層的面積為2380.31平方米的99間門面房償還(具體位置以建筑設計圖中的B1、B2區(qū)一層平面圖圖標確定……),未還足的3.3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60元計算,由第三人補償陳天俊1527.2元;二、陳天俊的空地2780平方米,由第三人補償2154500元;三、陳天俊的構、附著物損失67518元,由第三人補償。
四、陳天俊的房租損失,從2003年3月1日算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止。按每月11075元計算,由第三人補償;五、由第三人在償還給陳天俊的房屋中安裝水、電設施,作為對陳天俊被拆除的水、電設施損失的補償;六、由秀山縣政府負連帶責任……
對上述判決,秀山縣政府及良華公司均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分別作出(2004)渝高法行終字第75號、76號、77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重慶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5、6、7號行政判決。陳天俊似乎看到了自己維權的曙光。但令人費解是,2005年10月22日,他等來的卻是(2005) 渝高法行賠終字第71號行政賠償判決書。
判決是秀山縣政府發(fā)布秀山府通(2002)6號《房屋拆遷通告》、核發(fā)秀山拆許字(2002)第十二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強拆除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該違法行為給被上訴人陳天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秀山縣政府應予以賠償。以行政賠償與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屬于兩個不同法律性質的法律關系為借口,僅僅判決秀山縣政府賠償2萬元,承擔鑒定費等,撤銷重慶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號行政賠償判決書!
這對于剛剛看到曙光的陳天俊不亞于當頭一棒!重慶市高院十分清楚秀山縣政府頒發(fā)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及強拆房屋的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既然秀山縣政府系違法行政,那么,其與陳天俊之間的關系,就不是一般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關系。而是一種因其違法行政而使陳天俊的合法財產,遭到嚴重損害,其中不乏涉嫌故意毀壞私人合法財產罪,秀山縣政府必須應予賠償的問題。
至此,陳天俊陷入了維權的泥潭,同時,也陷入了執(zhí)法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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