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補全房款差價缺依據
面對這種情況,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的范書領律師表示,開發(fā)商要求徐女士自己補全房款差價的要求,明顯違反了雙方當初簽訂的合同,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是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不合理的。徐女士可依據有關規(guī)定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
面積誤差 法律早有規(guī)定
范書領律師介紹說,針對目前房地產市場上關于銷售房產實際面積與銷售面積出現(xiàn)誤差的一些突出問題,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通過并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早已有明確的解釋與規(guī)定。
其中第十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這使得處理商品房因面積差異引起糾紛的解決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同時,還應該提醒廣大業(yè)主朋友的是,商品房銷售面積有三種計算方式。一個是按套計價,一個是按建筑面積計價,還有一個是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業(yè)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不僅要把計價方式、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寫清楚,而且還要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增、減多少,以及超出此范圍該如何處理等內容,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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