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由于鄭東新區(qū)審查已出讓土地項目,許志安突然對常濟淙稱,他不打算參股開發(fā)鄭東新區(qū)的項目了,并稱自己投出去的錢算是借給常的,隨后“一連十幾天電話都是關機”。常濟淙稱,他當時已在工商局為許志安的河南坤午置業(yè)有限公司注冊了相應的股份,想要撤銷已經(jīng)來不及了。
由河南天宇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盈玉金科公司(籌)做出的驗資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10月27日,貴公司(籌)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兩千萬元。”這份驗資報告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詳細載明了各股東的出資金額和比例:中科公司出資200萬元,占10%;河南坤午置業(yè)有限公司出資600萬元,占30%,任海云(常濟淙之妻——記者注)出資1200萬元,占60%。
此后,盈玉金科公司的股權(quán)又發(fā)生了變更。一份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8日,并蓋有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業(yè)有限公司公章和任海云簽字的《股東會議決議》顯示,盈玉金科公司的三方股東曾召開股東會,任海云將所持的公司股份50%轉(zhuǎn)讓給中科公司。此次變更后各股東的出資比例變?yōu)椋褐锌乒?0%,河南坤午置業(yè)有限公司30%,任海云10%。
據(jù)了解,盈玉金科公司正是按照上述股份構(gòu)成在鄭州市工商局進行注冊的。對此,任海云的解釋是,當時鄭東新區(qū)想讓“國”字頭的公司占大股東,聯(lián)想到常濟淙與中科公司簽訂的“中科公司不實際注入資金,無論中科公司在新的開發(fā)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屬于出資人常濟淙所有,與中科公司無關”的協(xié)議,就轉(zhuǎn)讓出了公司50%的股份。
2008年12月3日,鄭州市國土局、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簽訂了一份“變更協(xié)議”:“三方同意將豫(鄭)出讓(2008年)第000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受讓人變更為盈玉金科公司,其他內(nèi)容不變,該合同以及本變更協(xié)議項下一切權(quán)利、義務均由盈玉金科公司承擔。”
“他們想把我踢出去”
好像一切都在按照常濟淙的預想順利進行,金科國際大廈的奠基儀式選在了2008年12月28日。“眼看著項目要做成了,為了謀取更大的利益,他們想把我踢出去。”常濟淙當場予以拒絕。此后,常濟淙稱,他曾多次與許、楊兩人溝通,但被告知:如果不同意開工典禮前一天提出的股份構(gòu)成,將被采取非常措施,讓你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
可就在開工典禮的前一天,許志安和楊延華突然提出要對股份進行重新劃分,許、楊二人提出的股份劃分方式為:中科公司占30%、河南坤午公司占60%、任海云占10%,此外還提出,任海云的10%還不能掛在任的名下,5%掛在中科公司名下,另外的5%掛在許志安的律師名下。
在常濟淙的印象中,許志安與楊延華并不認識,二人的突然聯(lián)手令他感到非常意外。后據(jù)常濟淙了解,許、楊二人是在開工典禮前一個月,由一個叫葉正明的人介紹相識的,葉與楊延華是校友、同時又是許志安的法律顧問,二人接上了頭。
據(jù)常濟淙稱,在開工典禮后不久,在任海云和他都沒有到場的情況下,許志安和楊延華開了一次董事會,決定變更盈玉金科公司的股份,并免去任海云的董事長職務,但鄭東新區(qū)工商所對此決議不予認可,并拒絕按照此決議進行業(yè)務辦理。
相互矛盾司法鑒定意見書
鄭州市工商局調(diào)查后認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設立及變更過程中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設立登記材料“首次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股東會議決議”上所蓋中科公司印章,經(jīng)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與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樣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系偽造。
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樣也委托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對鄭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提到的材料進行了司法鑒定,該鑒定意見與鄭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鑒定意見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楊延華”簽名字跡均是同一人書寫。
2009年6月26日,鄭州市工商局就此舉行了聽證會,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證據(jù):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給常濟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權(quán)委托書、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協(xié)議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濟淙代表中科公司與許志安簽訂的出資協(xié)議兩份;3.2008年12月3日鄭州市國土資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合同變更協(xié)議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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