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近兩年強力推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shè)運動,但至今也沒有一部法律,甚至一部法規(guī)性文件說明什么是保障、什么是應保障的對象。于是拆遷房進入了保障、棚戶區(qū)改造進入了保障、公務(wù)員分房(低價購房)進入了保障、教師進入了保障、定向安置進入了保障、廉租房中出現(xiàn)了奔馳車,公租房成為了單位的福利分房……
既然是保障就必須讓保障落實到應由國家承擔保障責任的人群身上。如必須是家庭收入和現(xiàn)居住條件兩條線的標準,不能讓擁有特殊的人群利用政策的空子而進行腐敗。否則國家不管投入多少財力物力,不管是建設(shè)多少保障性住房也填不滿這個無底洞,而一些應保障的對象處于無保障的狀態(tài)。
我是最早提出房改之后應同時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的,大約是在23號房改文件出臺之后第二個月的中房協(xié)會議上。至今我仍堅持“市場的歸市場、保障的歸保障”的理念,但并不贊成目前這種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大躍進式的做法。
如果政府在房改貨幣化分配的同時就建立住房保障體系,那么每年只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租賃性住房就不會出現(xiàn)今天的這種混亂局面,也用不著頻繁地出政策調(diào)控了。如今的亡羊補牢并不為過,但前提是不能違背市場的基本規(guī)律,更不是讓市場為保障讓路。
中國有近50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因此出現(xiàn)了并非最低收入家庭都沒有住房的現(xiàn)象,更不是住房好壞與收入同比。畢竟中國住房商品化的歷史太短,而商品房的總量尚不到總存量的50%,而更多的存量住房是靠分配而擁有的。
那么就必須有住房保障的立法,有明確的保障責任和明確的保障對象的嚴格控制,以嚴防國民的稅收和全民共有的土地等公共資源向不應保障的群體傾斜,變成一種貪污與腐敗。
為什么不能先制定出臺最基本的保障對象立法呢?先要堵住腐敗和貪污的漏洞才能讓保障面對應保障的家庭。
如果保障性住房變成了腐敗性分配、變成了對市場的破壞與打擊、變成了少數(shù)財富再分配的游戲、變成了合理侵吞國家公共資源的渠道,那么最終的結(jié)果不但不能給最應保障的家庭以體面生活的尊嚴,反而會加大社會矛盾、加大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并最終會破壞整個國家的經(jīng)濟與政權(quán)。
沒有人反對建設(shè)保障性住房,但保障性住房應建多少合適,應如何建設(shè)則是個科學的問題。但是,如果連最起碼的應保障家庭的標準都沒有,又如何知道應建多少呢?
各地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差距巨大,強制性的指標下達一定會讓這個指標與當?shù)氐陌l(fā)展現(xiàn)狀脫節(jié),就必然會為完成任務(wù)而不得不弄虛作假,并擴大應保障的范圍。各地的財力、能力不同,而強制性的指標也必然會造成財力上的壓力,這又會讓地方政府不得不用保障性住房換錢,從而讓保障進入到不應保障的群體中。多重因素的不合理都只能讓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入歧路,讓失望代替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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