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的所得稅的法律規(guī)定。
【發(fā)展歷程】
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于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后,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guī)發(fā)布實施以后,對于調節(jié)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按內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tǒng)一、稅負不夠合理。)為了統(tǒng)一稅政、公平稅負、規(guī)范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fā)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并于當日公布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納稅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所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多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征稅內容】
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yè)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yè)、手工業(yè)、建筑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飲食業(yè)、服務業(yè)、修理業(yè)及其他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也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去的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p#副標題#e#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物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guī)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yè))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yè)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yè)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憑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征卷、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于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菜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fā)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guī)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p#副標題#e#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yōu)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xù)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或有價征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起征調整】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國個稅免征額將從現(xiàn)在的1600元/月上調至2000元/月。
[編輯本段]【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guī)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5%,共9級。
2.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以保護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稅額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部分的個人所得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的所得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4.勞動報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勞動報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額=[每次所得收入x(1-20%)]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收入不超過20000元的,稅率20%,速算扣除數(shù)為0;
收入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shù)為2000元;
收入超過5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shù)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p#副標題#e#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個人所得額=每次所得收入×20%[編輯本段]【征收管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yè)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八十五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p#副標題#e#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p#副標題#e#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二千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事業(yè)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yè)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p#副標題#e#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xù)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shù)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500元的5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級數(shù)
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1不超過500元的不超過475元的5 0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過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10 25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過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15 12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過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20 375#p#副標題#e#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過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 137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過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 3375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過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35 637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過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40 10375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超過70375元的部分45 15375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shù)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5000元的5
2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過5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涉稅問答】
一、為什么要制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guī)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額的”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隨后,國務院通過了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guī)定及其它稅收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復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jié)高收入、便于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結合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條款,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zhí)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掇k法》的制定施行,可以從制度上保證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擴大自行納稅申報范圍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幾種?
答: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納稅申報?#p#副標題#e#
答: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shù)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并在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shù)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guī)定。其中,“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種情形,因此,《辦法》規(guī)定,這種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guī)定。
五、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如何確定個人取得稿酬所得的次數(shù)?
答:(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其在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的,同樣處理。#p#副標題#e#
七、個人從事醫(yī)療服務活動取得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1)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zhí)照,以門診部、診所、衛(wèi)生所(室)、衛(wèi)生院、醫(yī)院等醫(y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售藥等服務活動,應當以該醫(yī)療機構取得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行連續(xù)從事醫(yī)療服務活動取得所得,無論是否有經營場所,要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醫(yī)生承包經營由集體、合伙或個人出資的鄉(xiāng)村衛(wèi)生室(站),經營成果歸醫(yī)生個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鄉(xiāng)村衛(wèi)生室(站)的醫(yī)務人員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受醫(y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堂門診及售藥,由該醫(y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收入與該醫(y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人員,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所得為一危?翱鈑篩靡攪蘋?勾?鄞?傘?
八、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yè)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shù),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guī)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不高于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fā)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去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6)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哪些收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屬于工資性收入的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tǒng)計局令第1號發(fā)布)的規(guī)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qū)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yè)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jié)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和補貼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p#副標題#e#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guī)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zhí)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凡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如國務院發(fā)布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等;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項支出;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按現(xiàn)行統(tǒng)計制度未明確規(guī)定不統(tǒng)計為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tǒng)計。
(2)哪些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編輯本段]【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儲蓄存款利息,財政部發(fā)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
(8)按照規(guī)定提存、領取的醫(yī)療保險金和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
(9)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10)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可以免稅。
另外個人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