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含有較多的住房社會保障。2000年我們曾做過一次測算,當時經濟適用住房的三大優(yōu)惠要占住房價格的20%以上。這些年土地價格上漲過快,不少城市的土地出讓價超過住房價格的一半。也就是說,這些城市三大優(yōu)惠要占住房價格的一半直至超過一半。這樣大的優(yōu)惠,已不是適量的社會保障,而是較多的社會保障,不可能再按23號文的規(guī)定覆蓋占居民總數70%多的全部中低收入者。
我國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偏低。特別是中中、中下和一部分不供應廉租屋的低收入者,要讓他們買得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給以較多的社會保障優(yōu)惠。因此,當年住房主管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社會保障提出的建議是:免收土地出讓金、稅費減半和房地產企業(yè)的利潤限制在3%以內(以下簡稱三大優(yōu)惠)。眾所周知,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的有關住房問題的政策建議,如果涉及其它部門主管的內容,如土地和稅費問題分別由國土資源和財政稅務等部門主管,就必須與有關主管部門協(xié)商一致共同會簽后才能出臺。
多年來,各部門在一些“交叉”問題上的協(xié)商,由于看問題的角度和涉及的利益不同,取得一致意見相當困難,往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協(xié)商和反復調整修改的過程。而這次協(xié)商經濟適用住房的社會保障,客觀條件是全國正處于出售房改房的高潮中,主觀條件是各主管部門對努力解決好貧苦人民的住房問題較快地取得共識,因而在較短的時間內達成了一致意見。這是來之不易的。
當年有些專家學者把三大優(yōu)惠譽為,是經過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制定的、在住房領域里的一項“惠民德政”。因此,2007年國務院24號文做出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只供應那一部分不能供應廉租屋的低收入者。經濟適用住房既保留了三大優(yōu)惠,又只用于低收入者,就更加切合我國的實際,從而有利于這項“惠民德政”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