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看文章
摘要:相關媒體2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yōu)惠時,無須提供原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不過,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yōu)惠申請時,應做好納稅人家庭成員狀況認定工作。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以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無法做出判斷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狀況的真實性做出承諾。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簡化契稅辦理流程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在受理契稅申報繳稅時,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公共服務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契稅優(yōu)惠稅率。此前,對申請享受該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根據(jù)納稅人提供材料,難以認定納稅人婚姻狀況的,稅務部門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
公告明確,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yōu)惠時,無須提供原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不過,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yōu)惠申請時,應做好納稅人家庭成員狀況認定工作。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以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無法做出判斷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狀況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
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部門要確保措施落實不折不扣,及時發(fā)現(xiàn)落實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發(fā)現(xiàn)一起,糾正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