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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條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政策均作出詳細規(guī)定。
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條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政策均作出詳細規(guī)定,大大減少城市改造中矛盾的產生,并有利于被征收者利益得到保護。
不得強制斷水、斷電
今后,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條例還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履行按時搬遷義務,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不得暴力抗征收
條例規(guī)定,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今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針對有些地方臨時安置補償標準多年不變的現(xiàn)象,條例規(guī)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政府根據(jù)當?shù)匚飪r水平制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按最少45平方米置換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或者獲得征收補償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簽訂補償協(xié)議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宅,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將采取階梯式價格或者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過渡延期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
當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并逐年按照一定比例遞增,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延長過渡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