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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后,在太原市范圍內(nèi),若發(fā)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先建設,或沒有按照建設許可規(guī)定擅自加高樓層的工程,不僅面臨被罰款,違法部分還將面臨被強制拆除或沒收。即日起,太原市查處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開始實施,今后對于違法規(guī)劃建設行為有了統(tǒng)一的裁量權基準。
即將在全市范圍實行的《查處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將違法行為歸類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重大五個類別。五類違法行為都明確了相應的處罰基準。
今后,發(fā)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但建設工程處于破土狀態(tài)尚未進行結構施工,或者建筑高度變化在1米以下合理誤差內(nèi),都屬于輕微違法行為,違法主體將面臨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等處罰,將免于行政處罰。若擅自改變建筑樓層層高,建筑總高度變化達到3米的,構成一般違法行為,違法主體將面臨罰款,相關部門將會處以其違法建設部分工程造價5%的罰款。
未取得相關許可,收到《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后繼續(xù)違法建設的,將按照較重違法行為基準處罰,處違法建設部門工程造價10%的罰款。未取得相關許可,項目建設對城鄉(xiāng)規(guī)劃有影響,但采取局部拆除等措施能夠符合審查條件的,將按照嚴重違法行為基準處罰,要求違法主體限期整改并面臨罰款,若自行拆除也可免于處罰。
若違法建設行為嚴重影響鐵路、公路、道路、綠地、通信設施等依法需要保護的用地,或者擅自加寬、加長,改變建筑高度,突破規(guī)劃條件的,在對違法主體處以罰款的同時,將依法強制拆除或沒收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