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30萬元買的二手房,經(jīng)過一年多的折騰,公安不管,居委會和街道管不了,各種“訴訟”也打完了,但還是望房興嘆,張女士疲憊不堪。“一個弱女子,維權為什么這樣難!”但最難的還在后頭,最讓人不可思議的也在后頭!
張女士在北京工作了20多年,離婚后帶著不到10歲的女兒,還有70多歲的老母親,全家三口人一直夢想著有一套自己的房子。2010年9月,她和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代理合同,要在單位附近購買一套60多平米的二手房。
買了房子卻住不上
“我通過中介,在北京買了一套60多平米的二手房,也辦理了房產證,但一年多了,原房主的三兒子趙某一直賴著不走,我始終不能入住,還得在外面租房。”1月29日,說起買房的遭遇,張女士異常氣憤,“能想到的法律途徑都走完了,現(xiàn)在還不能入住,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張女士和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過戶、按揭代理合同》,一份是《居間成交確認書》。“開始,中介把房子說得像朵花一樣:房主是位老太太。老伴去世了,膝下有四個兒女,為了賣這套房子,四個兒女分別簽字表示放棄對這套房子的繼承權,并經(jīng)公證處公證,房本上只有老太太一個人的名字,中介讓我放心購買。”
2010年10月15日,地產中介公司收取了各種費用6.9萬元,張女士也付清了房款,房子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按照合同規(guī)定,應該當天進行物業(yè)交割,老太太要把房屋鑰匙和水、電、氣卡等交給我,中介要見證。但是老太太一直要求延期交房,三周后才告訴我,她的三兒子趙某占了房子不肯搬,因此沒辦法交房。我再去找中介的時候,他們就不管了!”
求助有關部門惹遺憾
張女士氣憤地說,“中介收錢的時候非常積極,整天打電話催,交錢后就不積極了,我打電話要他們幫助交割物業(yè),他們總是拖,要么說沒有辦法,要么讓我去法院。后來再去找,中介就躲著不見了!”找中介公司無望后,張女士想向有關部門求助。
“房子是我的,我在網(wǎng)上查了一下法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jù),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jīng)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我找到趙某,要求其立即搬走,否則要告他非法侵入住宅。”
“沒想到,他先報警了,說我騷擾他。”張女士氣得臉色鐵青,“真是惡人先告狀!警察來了,看了我的房本,對我說,趙某的戶口還在這個房子上,老居民了。我說,趙某非法侵入住宅,你們不管嗎?警察說,不好管,但有一點,不能起沖突,別鬧出治安事件來!”
張女士記不清和老太太打過多少次電話了,“開始,老太太還說抱歉,對不起我,讓我打110或者以房主名義強行換鎖,把她兒子弄出去!后來她拿賣房款買了新房,我?guī)е⒆雍屠夏赣H過去時,老太太已經(jīng)絲毫沒有歉意,她另一個兒子甚至指著鼻子罵我們,并要報警!”
張女士說,“后來我了解到,趙某想問老太太要錢,開始要50萬,后來要70萬,老太太不給,趙某就賴在房子里不走,母子還打起了官司,這可把我害苦了!”“沒想到,警察以趙某的戶口在這里為由,對我的控告不予處理,讓我去法院告他。”
法院判老太太違約
“我到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立案庭,就一個想法,趕快把房子要回來,老母親都70多歲了,還能活幾年?這些年一直在外面租房,母親和女兒隨我到處顛簸,總想給她們一個安穩(wěn)的家。”張女士告訴記者,“開始,我要告趙某,立案庭法官說,你告不著趙某,只能告老太太,我就按照法官的要求,狀告老太太,要求法官判決老太太騰空房子,交付物業(yè),并賠償違約金。”
經(jīng)過3個多月的訴訟,官司總算有結果了。法院判決老太太違約,賠償張女士13萬元,但對張女士要求老太太“履行合同,立即交付房屋并從該房屋遷出戶口”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理由是:老太太與趙某的糾紛尚未解決,老太太事實上無法向張女士交付房屋。
“為什么不判老太太騰房?法官給我解釋說,這里有兩個不同的‘訴’,一個是違約之訴,一個是侵權之訴。我只能告老太太違約,告趙某侵權。”面對主審法官的解釋,張女士懵了,感到非常無奈,“立案庭不讓我告趙某,主審法官又讓我告,卻又不同意在該案中追加趙某為第三人;折騰來,折騰去,我的房子還是要不回來呀!”
此前,老太太與趙某約定,趙某應當在2010年9月9日前騰房,兒子沒騰房,還將母親告上法庭,海淀區(qū)法院還在審理中。沒辦法,張女士又找朋友起草了一個“侵權訴訟”的訴狀,狀告趙某侵犯房屋所有權,讓他馬上搬出去,并賠償損失。海淀區(qū)法院給的“案由”是:排除妨害。
一紙判決激怒房主
“我要求趙某賠償我經(jīng)濟損失11.2萬元,另外支付至騰空交房之日房屋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yè)等各項費用,但海淀區(qū)法院沒有支持我的訴訟請求。趙某為了拖時間,提出上訴,于是我也提出了上訴。”
2011年11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認為,房屋所有權是張女士的,張女士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趙某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雙方也沒有租賃關系,張女士要求趙某騰房,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張女士要求趙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據(jù)此,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6月28日,海淀區(qū)法院依據(jù)民法通則和物權法規(guī)定,判決趙某在30天內將房屋騰空交給張女士,但不用賠償張女士的經(jīng)濟損失。記者在判決書中看到,老太太的三兒子趙某提出,他已下崗,生活困難,如果搬走,將無家可歸,因此不具備騰房條件。記者聯(lián)系主審法官,法官說,判決書就是法官的觀點。#p#分頁標題#e#
“我和老太太的違約之訴,法院判決老太太賠償我13萬元后,我申請強制執(zhí)行7個多月了,法院一點動靜也沒有。讓趙某騰房,法院說,可以申請執(zhí)行了,但不知正式執(zhí)行要拖到何年何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