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看文章
在深圳,關于保障房的是非不斷。本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難的利民之舉,成了一些人的“生財之道”,這些問題不斷被市民舉報,被媒體“深挖”。《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自2011年起正式實施,2012年1月,深圳住房保障部門針對保障性住房申請終審不合格名單中涉嫌隱瞞住房或財產(chǎn)情況的當事人啟動了行政處罰程序。
2011年4月27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閉幕。這次會議備受關注,因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表決稿)在會上獲得通過。這意味著,騙購保障房在深圳將不再是罰款5000元這種略顯不痛不癢的懲罰,而是最高可罰20萬元的嚴懲。同時,將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購房補貼申請。
這些人當中,有的擁有住房或宅基地,有的財產(chǎn)已超過32萬元的申請限額,個別人的銀行存款、證券、保險、理財產(chǎn)品等市值高達300多萬元。但按照《條例》規(guī)定,只能駁回這些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請,處5000元罰款,3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不少深圳市民甚至認為正是這種不痛不癢的懲罰,刺激了某些人在保障房上賭一把的欲望。
對于如此重罰,深圳不少市民仍然認為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只要保障房能夠上市流通,就一定有人冒險一博。但更讓市民擔心的是,政府對這些行為的懲處力度太小。“5000元的罰款對那些騙購保障房的人來說,根本是九牛一毛,沒有震懾作用。”市民張先生表示。
其實,全國許多城市的保障房分配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出現(xiàn)了問題。不止是深圳深圳市政府也承認,“針對騙取保障性住房行為的處罰力度過低,難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申請人的違法沖動”。因此,深圳市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也在多個建議和提案中,提出修改《條例》,加大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