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5歲的沙志剛1988年畢業(yè)于上海同濟大學,原是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監(jiān)測與統計處處長,案發(fā)前剛剛被提拔為地籍管理司副司長。為此沙志剛以股份收益的名義,多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賈汛(另案處理)給予的840余萬元。
國土資源部原處長沙志剛頗具理財頭腦,在收錢上千萬元后拿出700多萬投資房地產,成了炒房一族。11月3日,沙志剛因涉嫌受賄1040余萬元在一中院受審,他當庭承認自己"嚴重違紀違規(guī)",認可檢方的指控但對數額提出異議。
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間,沙志剛還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北京天目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曉陽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違反規(guī)定承攬項目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程曉陽按照沙志剛的要求,違反規(guī)定以高出市場價200萬元的價格,將部分項目分包給沙志剛指定的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賈汛的幫助下,沙志剛將這筆錢非法占有。
"我的行為對公務員來說是嚴重違紀違規(guī)的,觸犯了國家的法律。"11月3日在法庭上,沙志剛表達了悔意。他說,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他和大學同學賈汛一手創(chuàng)辦的,雖然沒有任何書面文件體現沙志剛對該公司有出資,但實際上從公司的戰(zhàn)略決策到技術團隊的培訓,都是他一手掌握,并且淘源公司的大部分業(yè)務,都是依靠他在國土資源部的業(yè)務關系從各地承攬來的。
對于第一筆840余萬元的受賄指控,沙志剛稱,除了其中一筆15萬元的自己沒有印象,另外的都屬實,這其中有700多萬元都被他用于購置房產,而剩下100多萬元則用于日常開銷。對于第二筆200萬元的受賄指控,沙志剛對計算方法提出了異議,認為應該是40余萬元,檢察院的指控數額偏高。
承攬項目好處費
借由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大肆斂財,國土資源部腐敗窩案第一案11月3日在市一中院開庭審理。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調查處原處長、地籍管理司副司長兼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溫明炬當庭承認受賄,但稱變相退還了部分受賄款。
檢方指控,2006年至2009年間,溫明炬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北京世紀國源科技發(fā)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和總經理李某的請托,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過程中,為該公司承攬相關項目、減免處罰等事宜提供幫助。為此,溫明炬先后四次非法收受董某給予的70萬元"好處費"和該公司20%的干股。股票價值已從20萬元升值到100萬元。案發(fā)后,溫明炬退還了股份。
據悉,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項目預算150多億元,由國家發(fā)改委動用立項資金,國土部直接掌握的資金超過21億元,其余由地方配套。在二次調查中,溫明炬負責管理全國土地調查的標準,分管土地調查的綜合組、核查組和調控組。
法庭上,溫明炬認可接受干股的事實,但對70萬元賄賂款的性質他不認同。"70萬元分成50萬元和20萬元兩部分,前者是借款,后者是股票分紅。"溫明炬承認,1989年,當董某還是遼寧省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時,二人就交上了朋友。
收受巨額奢侈品
后來,董某下海經商,自己幾次幫助董某公司"平事",包括幫助董某解除了吉林有關土地的行政處罰,"調停"董某和時任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監(jiān)測與統計處處長沙志剛(另案處理)之間的"矛盾"。另外,在第二次土地調查中,董某公司能順利投中千萬元以上的"大標",也不無溫明炬的影響。
不過,溫明炬不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是貪圖董某的回報,而完全出于交情。他說了自己如何"絞盡腦汁"變相還錢。"我與妻子一年收入20萬元,打算每年歸還10萬元。"溫明炬說,每次還錢,董某一直推卻,所以他就購買了不少奢侈品送禮。說著,溫明炬從兜里掏出一紙清單:24瓶茅臺、兩個佳能相機鏡頭、愛馬仕絲巾……"我總不能滿大街追著,把錢扔給別人還錢吧。"溫明炬計算了一下,他送給董某的禮物,價值17萬元以上。
對此,檢察官不認可。"溫明炬若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能否獲得50萬元的'借款'和股票分紅?"至于"送禮抵債",檢察官認為只是溫明炬和董某二人之間的利益往來,不影響本案案情。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