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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國企改制中的職務犯罪行為跨越“公”“私”兩個階段,主體身份、資產性質的改變,極易造成經濟類犯罪和職務類犯罪的罪行管轄劃分不明,往往給行為人以可乘之機。以被告人肖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國企改制中的職務犯罪行為跨越“公”“私”兩個階段,主體身份、資產性質的改變,極易造成經濟類犯罪和職務類犯罪的罪行管轄劃分不明,往往給行為人以可乘之機。
規(guī)范的市場經濟體系,使政府和個人的行為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堅決消除權力資本在中間環(huán)節(jié)對國有資產的掠奪,為市場主體創(chuàng)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加大反腐力度,讓國企改革的既得利益者真正承擔起改革的成本。
非常案件
隱匿改制企業(yè)債權“轉手”成為個人股份、利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合謀偽造集資建房騙取批文造成2100余萬元土地出讓金等國家損失——近日,江蘇省徐州市新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理肖平,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以犯貪污、私分國有資產、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三宗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萬元,罰金人民幣315萬元。
“把資產評低些,能不拿出來就不拿出來”
據(jù)被告人肖平供述,2002年6月中旬,國有企業(yè)徐州市新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根據(jù)徐州市政府會議決定進行全員改制,并于當年10月份召開了改制大會,選舉了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確定了股份組成,11月底改制基本完成,2003年1月公司正式運行。
其間,身為新苑房地產公司經理的肖平,動起了利用改制過程個人獲利的念頭。于是,肖平就要求對該市某物資貿易公司欠新苑公司的位于倒馬井小區(qū)的9套住房款,合計金額人民幣131.30萬元的債權隱匿。而被藏匿的資產,肖平則在企業(yè)改制后,又通過訴訟、債權轉移等運作手段,于2004年11月份將該筆款項索回,并指使人從其他單位提取現(xiàn)金,以個人借款出資的名義注入改制后的公司以增資擴股。
其間,肖平則在增資擴股會上說,“增資的差額部分我個人向外借款,股份掛在我名下,這部分股份參與公司分紅,用這部分紅利逐漸還本付息”、“股東增資不足的部分,由我從外邊募集,將來用分紅還本付息,等本息還完了,股份就是公司的了,變成公司的公共股”。于是,肖平以個人名義向外借了440萬元全部掛在了他的名下。2006年下半年,肖平又提出將掛在他名下的借款入股份額分別轉到他人名下,公司的錢幾經轉手成為了借款,并連續(xù)兩年參與了公司分紅。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遭受近2036萬元損失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就在新苑公司改制期間,被告人肖平還利用職務之便,在已預提倒馬井小區(qū)供水系統(tǒng)的移交成本50萬元后,在改制審計時重復提供移交成本95萬元相關資料,被審計報告認定后虛增成本95萬元,從而將國有資產95萬元隱瞞轉移給改制后職工集體持股的徐州市新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占有。
而為了“掩人耳目”,在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中,肖平又要求“審虧”。據(jù)證人回憶,在肖平提供的一張紙上,增加的不僅包括水泵房移交費50萬元,還包括了1691651.82元維修基金。肖平供述說,曾要求“想對整個倒馬井項目搞一個審計報告,得審虧,我好匯報”,“把資產評低些,能不拿出來就不拿出來”。在隨后的暗箱操作中,通過不在新苑公司賬上反映,以及前述9套住房在《倒馬井商品房銷售一覽表》中不予體現(xiàn),一舉將改制前的公司虧損擴大到了11452323.77元。#p#副標題#e#
此外,從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肖平在明知集資建房和商品房開發(fā)必須經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才能取得土地的情況下,利用擔任新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伙同國有企業(yè)中煤建安第六工程處原處長兼黨委書記黃某等人合謀偽造集資建房手續(xù),騙取批準文件,并通過行賄手段,采取非法低價協(xié)議出讓的方式,以920萬元取得102.89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廠房、辦公樓等附著物,并在上述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fā)、銷售。
令人觸目驚心的是,期間肖平還與他人合謀,采取偽造協(xié)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到改制后企業(yè),使得應繳的18326000元土地出讓金以及土地契稅等僅僅繳納了3784015元,致使國家遭受近2036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定了隱匿債權131.3萬元構成貪污罪,變更了公訴機關關于95萬元重復評估虛增成本構成貪污罪的指控,認定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以被告人肖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同時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萬元,罰金人民幣315萬元。
本報徐州5月23日電
案意
在企業(yè)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狀況下,國家對企業(yè)放權讓利,但由于制約管理制度不健全,權力沒有了約束性,為那些私欲膨脹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機會,有些企業(yè)管理者乘機將擴大的權力變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領地,為所欲為。
現(xiàn)在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方法更加隱蔽和復雜,往往與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給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增加了難度。因而在不斷加強立法的同時,還要對在國有企業(yè)改制過程中大量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也給那些正在躍躍欲試的人們以警告,不要向國家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