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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買一套二手房,不曾想房東將房子租給一名租客20年。難道買套房要等20年才能入?2012年8月孫女士買了杭州濱江一套二手房,總共付了216萬,拿到三證后,不想來了晴天霹靂:房子里住著租期20年的租客。
半年前,杭州濱江法院一審判定:租約無效,騰退房子。孫女士喜極而泣。后租客不服提起上訴。房子對孫女士來說,依然可望不可即。
近日,這個備受關(guān)注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終于有了大結(jié)局。杭州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租客訴請,維持原判。此為終審判決。孫女士終于可以拿到房子。長達一年的夢魘結(jié)束了。
法院終審:判租賃合同無效維持原判
2個多月前,杭州中院二審開庭,房東老王和租客劉某上演了火爆罵戰(zhàn)。
房東老王最為活躍,他多次請媒體注意:租客劉某從事的是月息20%的高利貸。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請媒體們揭露,移送公安。
而孫女士也提出房子的租賃合同,是掩蓋高利貸的形式,并非真實意思表達。
“你們口口聲聲說誠信,那老王欠我借款50萬,租金40萬不還,算什么?”租客劉某也是一觸即燃。
按照劉某的描述,去年3月劉某借款給老王,簽租賃合同,拿到房子鑰匙,打給老王40萬租金,5月裝修入住,6月租賃合同在物業(yè)備案,并繳納物業(yè)費和水電費。“這一系列表明,租賃實際已經(jīng)發(fā)生,而且合同遠遠早于他們買房的時間。”
庭審的焦點顯而易見:劉某手持的這份租賃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對抗孫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對于租賃合同的爭議,要探究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
房東老王說,房子是向租客劉某借款的擔(dān)保。租客劉某也承認,簽訂租賃合同之初,是為了保障借款的歸還。而合同之后的一次修改,是在租客劉某得知,老王為了借錢,又暗中將房子抵押給了一個叫阿寶的人。“由此過程可以看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并非建立租賃合同關(guān)系。”
而劉某打款給老王的40萬,到底是租金還是借款,法院也有認定。老王說,這40萬其實就是借款90萬中其中一筆,這有劉某催款函印證。對于雙方多次借款關(guān)系,劉某沒有對矛盾進行合理解釋,也沒有進一步舉證。所以認定這40萬并非租金。
至于劉某描述的,曾在5月裝修入住、6月物業(yè)備案,“不排除是為了對抗阿寶的抵押權(quán)的形式。”
綜上,法院認為,這份租賃合同有悖于一般生活經(jīng)驗法則,不具有租賃合同的實質(zhì)。所以租客劉某并不能對抗孫女士要求騰退房屋的訴請,也缺乏事實根據(jù)。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