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吳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并通過一家中介與賣家接觸,準備簽合同購買。不想,向“監(jiān)管賬戶”交付了30萬定金后,吳女士獲悉給她做房產經紀的向某居然因為涉嫌卷走客戶房款潛逃了。吳女士憤怒地找到這家中介公司,追回了20萬定金,但剩余的10萬元,中介公司稱是向某的個人行為,不肯退還,一萬余元中介費也不退。吳女士只得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昨天,南京白下法院審理了此案。案件沒有當庭判決。
庭審中,雙方產生了兩個爭議焦點:1、吳女士向中介公司員工個人賬戶支付房款是否為員工的職務行為。2、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或者是違約行為。吳女士一方說,她付的30萬是分成兩次的,第一次是向某帶她到銀行柜臺,進行了同臺轉賬,也就是取錢和轉賬都在銀行柜面內完成,這一次,她付了10萬元,至于錢付到哪去了,她不知道,只聽向某說是公司的監(jiān)管賬戶。第二次,向某又提供了公司行政總監(jiān)麻某的賬戶,這次,她匯了20萬過去。
對此,中介公司稱,這些行為其實都是向某的個人詐騙行為,不能代表公司。中介公司援引中介合同條款說,他們已經在合同中明確提示,如果中介公司員工要向客戶收取任何與二手房買賣有關的款項,必須有加蓋公司財務章的收據,這就是為了杜絕中介公司員工私自向客戶收錢。此外,按房管部門規(guī)定,買房款項必須先打到房管部門的監(jiān)管賬戶,連他們中介公司都無權收取,所以向某更不可能得到公司授權去收取房款。
吳女士表示,其實,中介公司早就知道向某的不軌行為。因為向某在她之前其實已經動過好幾個客戶的資金。中介公司明知向某的行為,卻沒有向她作出任何提醒,也沒有對向某采取任何措施,這是嚴重的過失。中介公司應當向自己賠償后,再對向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