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土部官員為新一輪土地改革把脈,不贊成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支持留地安置。
對于當前征地拆遷制度改革的幾種方案,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近日在京表示,不贊成單純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鼓勵普遍建立補償動態(tài)調整機制和多種方式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同時鼓勵以留地安置“升級”農民的土地權益。
近日,從國土部內部獲悉,目前國土部并未下發(f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文件,只是征求過意見。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工作大局已定。未來將在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嘗試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同時,包括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正在進行。確權之后是否能夠上市交易,農村集體土地是否可以直接進入市場流轉,值得關注。
此前,被稱為“中國頂級智囊機構”的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剛披露了《新一輪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行動方案》,明確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列為新一輪八大改革重點領域之一。
盡管中國每年都會出臺針對土地征收、建設用地以及土地供給的管控,然而,土地收益仍是支撐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各個地方政府將地價沒有限度地降低,有些是零地價,有些是負地價”,對于這一原因,國土部官員心知肚明。
對此,該官員提出了以盤活存量、控制總量為核心,完善土地資源高效利用機制,優(yōu)化產業(yè)控布局,控制規(guī)模。正是由于這種零和博弈、低地價招商引資,造成了征地問題重重。
對于征地問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同地、同權、同價”、“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土地市場”的指導思想。國發(fā)(2004)28號文也要求制定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允許將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
然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補償安置制度難以做到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
“土地新政被大打折扣,多征濫用現(xiàn)象比較突出”,國土部官員指出,當前存在以計劃經濟的方式實行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的土地征收,導致土地所有權定價機制不合理。同時以公益項目征地、非公益項目不征地的設想缺乏土地財產稅費制度支撐,缺乏發(fā)展機會均等的制度設置。以至于被征地農民的主體地位缺失,利益難以保障。而另一方面,征地仲裁、救濟機制缺乏,引發(fā)嚴重的社會問題。
國土部一官員觀點: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不贊成
去年底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xiàn)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guī)定。而當時,會議沒有表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當時就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擔心,無上限的補償,會在城市周圍出現(xiàn)一個因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轉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對此,國土部官員認為,單純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不但解決不了征地難的老問題,還會產生諸多新問題”。因為農民對補償標準的過高預期,會使土地征收工作更為艱難。此外,繼續(xù)大幅提高補償標準,地方財政將不堪重負。征地成本的轉嫁,必將大幅增加第二、第三產業(yè)的成本。該官員也披露,去年的財政收入11.278萬億,而去年一年的直接土地成本就高達1.8萬億。
此前一度被媒體披露將于今年8-9月出臺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至今遲遲未能公布。另一位國土部內部人士稱,盡管目前此條例仍未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的審核,但國土部門不贊成不設上限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城市“規(guī)劃圈地”? 不可行
對于征地制度改革,有學者建議劃分城市圈,將城市圈外非經營性用地征收、經營性直接買賣。
對此,國土部官員認為,“規(guī)劃圈”圈不出土地價值,反而會大幅度增加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成本。征地的價格傳導將導致征地成本大幅度增加。
“政府作為拿刀的切蛋糕人,刀怎么下?怎么分商業(yè)用地和工業(yè)用地?”該官員同時認為,市政府以及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權力將被無限放大。城市規(guī)劃將會受到社會利益階層的左右,而抑制城市的無序外延擴張和嚴格保護耕地將由此成為“空話”。
路徑探索:以留地、留物業(yè)安置“升級”土地權益
如何解決地權問題是改革所面臨的最迫切的挑戰(zhàn)。國土部官員較為肯定的一種做法是以留地安置的方式升級土地權益,以保障農民長久升級。
所謂“留地安置”,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時,按征用耕地面積的一定比例安排給被征地的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數量的安置用地,鼓勵和支持其興辦企業(yè),以期通過發(fā)展二、三產業(yè)為失地農民帶來長期收益或相對穩(wěn)定的就業(yè)崗位。另一位國土部工作人員透露,目前留地安置主要是留出一部分耕地以保障農民有地可種,這在海南等地較為常見。而經濟發(fā)達的浙江等地,更多采取留物業(yè)安置的辦法,土地被征收變成經營性用地后,通過招收農民為物業(yè)主體的方式解決無業(yè)農民的生計問題。
至于下一步此方式能否在全國推廣,目前仍未定論。多位學者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均表示,上述國土部官員的這一態(tài)度表明了官方對此方式的肯定。而如果大范圍推廣,將不會統(tǒng)一模板,而是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進行。
每年調整基準地價
征地補償動態(tài)調整機制也是國土部官員推崇的一種方式。該官員建議按照土地價格的構成理論,以土地平均用益物權為基礎,制定土地區(qū)片價,建立補償動態(tài)調整機制,確保貨幣補償標準的合理性長期不變。具體做法就是每年調整基準地價,按物價增長指數提高標準。
此外,他還鼓勵推進多種方式的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土地市場,充分發(fā)揮被征地農民和基層的自主作用。在征地中更大程度地發(fā)揮被征地農民的自主作用,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實現(xiàn)農民群眾的自我監(jiān)督、自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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