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對201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各單位應在繳存2011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后,自2011年7月起,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
二、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1、自2011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0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內不得變更。
2、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應當從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為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單位應當從該職工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為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本繳存年度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1〕17號)中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qū)、尖草坪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區(qū)、晉源區(qū)、小店區(qū)、古交市980元;清徐縣900元;陽曲縣820元;婁煩縣740元。二是不得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237元的3倍,即9711元。
4、繳存基數超過9711元的,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繳存比例
1、經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及國資委或者區(qū)縣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yè)、困難企業(yè)和比較困難企業(yè),住房公積金單位、個人繳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除此之外,其他單位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單位10%、個人6%。
2、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備案,報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
3、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各超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繳存比例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調整要求
(一)各單位都要進行本繳存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
(二)上一年度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經濟效益未見好轉的單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條件的單位,需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批、備案后再進行調整。
四、有關事項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通知規(guī)定,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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