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qū)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shù)厝嗣裾鷾屎髮嵤?/p>
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顚S。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guī)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直轄市、市、建制鎮(zhèn)和未設鎮(zhèn)建制的工礦區(qū)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shù)?、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qū)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zhí)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財務管理規(guī)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shù)厝嗣裾鷾屎髮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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