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0月8日建設部第31次部常務會議、2000年10月26日國家測繪局局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測繪局經國土資源部批準授權),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俞正聲
國家測繪局局長:陳邦柱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guī)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房產測量規(guī)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yè)務監(jiān)督。
第四條房產測繪從業(yè)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guī)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二)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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