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被征收人選擇,兩種補償方式可選
據(jù)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陳菲)條例明確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拆遷”變“征收”,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權益
據(jù)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鄒偉陳菲)國務院21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刪去了舊有條例中令人敏感的“拆遷”,代之以“征收”。
“拆遷”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國務院發(fā)布上述條例,2001年對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中,“拆遷”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其表述已經變?yōu)?ldquo;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直到21日公布的新條例,“拆遷”二字徹底摒棄。
有“征收”,就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多位專家認為,透過這一字面改動,可以看到新條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補償?shù)囊?guī)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條例的修改過程中,規(guī)范公權和保障私權的法治理念在不斷強化,更注重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建設與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之間的統(tǒng)籌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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