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抵償方式獲得該房的張霞,獲悉梅春訴訟案的判決結果后,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她和吳賢簽訂的該套房屋的抵償協議有效。盡管3名購房人為這套房屋奔走多年,但該套房屋的房產證登記人張艷芳卻從未出現過。
圍繞這套問題房屋產生的3起訴訟,一直打到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后,將該案件發(fā)回重審。
維權人獲“1+1”賠償
在9年多的討房維權中,除梅春外,郭剛是實際房主,放棄了繼續(xù)訴訟,其他兩人放棄了維權,而梅春決心維權到底。
8月9日,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再審該案后認為,許昌縣棉織廠綜合樓的那套商品房,在吳賢賣給梅春之前,已經由許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裝公司賣給了郭剛,后又經吳賢同意履行了合同,將那套房屋交付給郭剛使用,許昌縣棉織廠對此認可。郭剛為善意取得。 吳賢在明知該房已賣且無法交付的情況下,先是將房賣給梅春,又把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在張艷芳名下,后再將該房屋抵償給張霞,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欺詐。
因此,法院判決吳賢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梅春購房款5.258萬元,同時賠償梅春經濟損失5.258萬元。吳賢承擔案件受理費4158元,梅春承擔134元。該判決下發(fā)后,原、被告雙方沒有提出上訴。
放棄訴訟即放棄賠償
梅春堅持不懈地上訴,最終討回了公道,獲得“一加一”賠償的判決,而張霞因未向法院主張權利,放棄了起訴,所以得不到“一加一”賠償的判決。
該案審判法官介紹,本案中,4名購房人除一人實際擁有該房和房屋產權證登記人張艷芳下落不明外,其他兩人都是受害者,他們都可以到法院通過訴訟渠道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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