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房屋租賃管理: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酒店提供客房給他人作為經營場所屬租賃、違法建筑不得租賃
《條例》對幾種房屋作出不得出租的規(guī)定,即:屬于違法建筑的,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如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隨著房屋用途日趨多樣化,房屋租賃的范圍和涉及的安全問題都經《條例》進行了規(guī)范!稐l例》明確將五種通過房屋獲取固定收益的情形納入房屋租賃管理:將房屋以合資、合伙經營等名義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將房屋以柜臺、攤位、場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及以貸抵租;酒店將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經營場所;將地下構筑物提供他人使用;以其他方式變相轉讓房屋使用權的情形。
對于房屋租賃,《條例》規(guī)定要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身份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到市、縣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如未備案,可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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