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母在訴狀中稱,兒媳吳惠娣和孫女在未通知吳岳明的兄弟姐妹的情況下,采用欺詐方式誘騙她到南京進行公證,而且“公證形式及內容存在諸多疑點,公證內容并非吳母真實意思表示,不應認定吳母已放棄對遺產繼承。”
被告方兒媳吳惠娣答辯認為,南京公證處聲明及公證錄像內容可以證明吳母放棄繼承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吳惠娣還表示,吳母之所以反悔,是因為其他子女進行挑唆所致。
因為涉及巨額遺產分配,該案早就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吳母跑到法院起訴后,雙方針鋒相對,矛盾再次升級。在頻頻接受媒體采訪時,雙方各自講述了關于兩份公證材料出爐過程的不同版本。
“我被她騙了,她騙我是銀行貸款的人催著簽字,不然豐立集團就要破產了。”“我不懂呀,而且吳惠娣勸我這個事情(公證)不要告訴我的其他子女們,我就也這樣做了。”盧玉芬回憶說。
吳惠娣則表示,“去南京簽字都是按老太太的意思辦的,她自己要把吳岳明的資產全部留給孫子的,因此包括她自己和我兩個女兒也都一起放棄了財產繼承權。”
吳母再次確認放棄遺產繼承,獲6000萬補償
據(jù)了解,由于原告吳母的訴請涉及豐立公司股權分割,而豐立公司為國內最大的廢鋼加工、生產企業(yè),也是地方經濟支柱企業(yè),其貸款數(shù)額巨大,一旦采取查封、保全等措施,可能會對公司正常經營造成重大障礙,亦會對地方經濟發(fā)展造成一定影響。
蘇州中院受理本案后,考慮到案件的復雜性和敏感性,合議庭專門組織了一場各方到場的庭前聽證。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最終以調解方式圓滿化解本次糾紛,原告吳母確認在南京公證處的公證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再一次確認放棄全部遺產的繼承,被告補償原告6000萬元。
據(jù)承辦法官包剛介紹,他們根據(jù)錄像內容,認定吳母聲明放棄繼承權時意志清醒,于是主動上門與吳母談心,了解當初放棄繼承的初衷;同時與原告其他子女進行溝通交流,從法理到情理說動其他家庭成員妥善對待和處理本次糾紛。他們還多次與豐立公司現(xiàn)任董事長吳惠娣及高層管理團隊進行溝通,確保公司健康運行。“可以說我們是三管齊下,歷經數(shù)十次反復后,才爭取到了這樣一個多方接受的結果。”包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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