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限購令”是4月30日北京出臺“國十條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的:從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房,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還需要如實填寫一份《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如果被發(fā)現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將不予辦理房產證。而在限購城市名單中,無錫也在其內。
因簽訂合同時未被告知相關“限購政策”,無錫市民李某花460萬元買的房子卻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為此李偉一怒之下將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6日,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李某訴無錫惠山區(qū)某房產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調解,在這過程中,涉事房產公司同意解除與李偉之間的購房合同,并返還李偉購房款460萬元人民幣、維修基金等費用及相應利息。
據了解,2011年8月,李某與無錫惠山某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一份,李某隨后支付了460萬元購房款并繳納了維修基金、物業(yè)費、水費等相關費用。2012年,李某至房管中心辦理產權登記,卻被告知其屬于住房限購政策規(guī)定的限購人群,因此無法辦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
針對自己遇到的問題,李某向工作人員仔細詢問了相關政策規(guī)定。原來,李某在2007年和2010年已購買了兩套房屋,2011年2月,無錫市政府出臺相關文件調控房地產市場,規(guī)定對像李某這樣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qū)內向其售房。
李某稱,其在詢問中還了解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購房合同前,應告知購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李某遂向法院提訴,要求解除與無錫惠山區(qū)某房產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并要求返還購房款、其他預付費用及相應利息。
在法院調解過程中,上訴房產公司承認,其與李某簽訂合同時確實沒有告知相關的限購政策,故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返還李某購房損失。
惠山法院方面提醒,市民在購房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此案中,房產公司既違反了誠信原則,又損害了購房者的知情權,為此賠償了額外費用,這種“非正常”的營銷手段其實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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