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的變相促銷,對于我們來講已經不陌生?梢恍╅_發(fā)商以“偷面積”來擴大實際的容積率等問題我們還真存有疑問。不過,這一疑問將被上海市出臺的新《面積規(guī)劃管理規(guī)定》所打破。
買一層送一層、超大陽臺、送地下室等開發(fā)商用來變相擴大容積率的方法將被叫停。 在8月27日召開的上海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工作會議上傳出信息,《上海市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劃管理暫行規(guī)定》(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將從2011年10月1日起實行。該《暫行規(guī)定》主要針對上海建筑設計中容積率計算標準不一、引用法規(guī)依據(jù)混亂造成開發(fā)商“偷面積”來擴大實際的容積率等問題。
地下室地上高度低于1米
根據(jù)《暫行規(guī)定》,陽臺的設計進深(取陽臺圍護結構外圍至外墻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超過1.8米(含),且其水平投影面積小于或等于8平方米的,可以按1/2面積計入容積率。否則,必須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
由于陽臺一般算1/2面積,這也讓一些開發(fā)商找到機會,設計“超大陽臺”。一些樓盤也設計了超大飄窗,以達到“偷面積”的目的。
飄窗方面,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不應小于0.5米,飄窗高度應不超過2.2米,且自外墻墻體結構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不超過0.6米。否則,應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不少開發(fā)商賣房時,往往以“贈送地下室”為誘惑。但具體操作中,有時地下室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比較少,往往被處理成“地上室”,成為實際使用的面積。
《暫行規(guī)定》明確,地下室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其建筑面積才能不計入容積率。這些條件主要包括: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米。除地下車庫外,只能通過垂直交通(電梯、樓梯)進入地下室。
商業(yè)建筑層高不超4.5米
在建筑中,往往有“設備層”的說法,即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設備和管道且供維修人員進入操作使用的樓層。《暫行規(guī)定》明確,高度在2.2米以上的設備層,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對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但超過建筑標準層高度的,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設備層兼作避難層中存在其他非避難空間的(如樓梯間、電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該部分非避難空間的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根據(jù)《暫行規(guī)定》,商業(yè)、辦公建筑的層高,不宜高出4.5米。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為一層、余數(shù)進一的方法,折算建筑面積,并按折算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不過,商業(yè)、辦公建筑的門廳、大廳、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大型商業(yè)建筑的層高,不受此規(guī)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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