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看文章
摘要:小產權房將無法辦理登記手續(xù)。日前,省自然資源廳印發(fā)《關于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意見》),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其中明確“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fā)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小產權房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非常迫切。過去因為分散登記,把關不嚴,帶來的遺留問題,隨著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深入推進而集中爆發(fā),影響了登記業(yè)務開展和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兑庖姟访鞔_,解決問題的主體為各地級以上市、縣(區(qū))政府,并且要在本意見實施后半年內,對制定出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法規(guī)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確。
遺留問題中,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情況較為突出。由于原土地房屋分開登記,很多房屋在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甚至還進行了轉讓(含多次轉讓),因此出現(xiàn)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房屋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等。
對于該類問題,《意見》主要是對依法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依法依規(guī)辦理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對需要補充相關手續(xù)的,按照規(guī)定盡力完善手續(xù);對小產權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政府須完成登記數(shù)據(jù)遷移整合和建庫
而關于房改房等問題,則分兩種情況:對于出讓性質的宗地,考慮到有些房改房或經適房所在宗地雖為出讓性質,但并未按市場價格繳納相關價款,須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價款;對于劃撥性質的宗地,須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首先明確處理范圍是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實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記不一致的不動產。其次明確未經依法批準,登記時不得改變不動產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記后一年內組織完善相關手續(xù)。
此外,《意見》要求原各登記機構應依法將原始紙質登記資料和電子登記數(shù)據(jù)完整移交至不動產登記機構。移交后,各部門均可通過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進行信息的互通共享應用。還要求各級政府全面完成不動產登記數(shù)據(jù)遷移整合和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