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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各相關人員:
為了規(guī)范商品房屋租賃管理,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依據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太原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我局作為租賃管理部門,將全面開展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備案范圍
太原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都應當進行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應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xù)。
二、登記備案部門
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由太原市房地產交易所具體承辦,位于府西街30號房地大廈二樓房地產交易辦證大廳。
三、登記備案要件
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二)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四)其他資料。
四、登記備案時限
產權明晰、租賃關系明確無糾紛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
五、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違法建筑;
3、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備案的變更、延續(xù)和注銷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續(xù)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xù)或者注銷手續(xù)。
(三)根據《太原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1、出租房屋未進行登記備案的,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